我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20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介绍
我公司拟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注册发行不超过20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公司债”),期限不超过10年,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二、专项法律服务内容
(一)为本次私募公司债申报和发行(包括首期和后续分期,下同)之目的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交易所和市国资委报批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答复、澄清、反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本次私募公司债注册和发行所需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文书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二)协助完成交易所反馈材料准备工作。
(三)在本次私募公司债注册和发行过程中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依据我公司及交易所的要求,提供本次债券注册和发行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对本次私募公司债注册和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提供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会议法律服务(如有)及其他所需法律服务。
三、采购预算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满3年以上;
(二)申请人及主办律师最近三年(2023年9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处分,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三)申请人需具备为本次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能够独立提供服务和开展各项工作,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将服务、工作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四)律所及主办律师最近两年(2024年9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曾经为发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产品(包括私募公司债、中票、短融、超短融、PPN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参与方式
(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申请人需于2026年9月 18日17时前向我公司提交询比响应材料。
(二)询比响应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一式五份):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律师人数证明文件;4.业绩证明文件;5.合作历史证明文件;6.服务方案;7.主办律师(联络律师)简历及业绩、执业证复印件、联系方式;8.报价函;9.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10.其他评分标准所需材料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逾期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三)响应文件递交
申请人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纸质版材料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递交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号威宁总部大厦18楼;响应文件电子版材料提供U盘随纸质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申请人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电子版与响应文件纸质版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纸质版为准。
六、评选方式
我公司将根据服务方案、服务团队经验、服务效果、报价等情况综合选定服务方,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七、评选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对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选并及时公告评选结果。
八、有关约定和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作废处理:
(一)响应材料、报价函未盖公章或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
(二)响应材料、报价函字迹模糊不清的(包括提交的附件);
(三)不按要求报价、报价金额或计量单位谬误,或者提供两个以上报价的;
(四)响应文件不密封的。
九、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1号威宁总部大厦18楼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71-5750890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 月11 日